重要 SEC 為加密項目打開閤法發幣通道:不替投資者判斷,只要求充分披露
BiRun 消息,作者:Byron Gilliam 編譯:深潮 TechFlow 深潮導讀: 美國証監會終於發布加密資產監管提案,全文長達 402 頁,但覈心原則並不復雜:讓項目方把話說清楚、把風險擺出來,剩下的交給投資者自己判斷。對加密創業者來說,這可能是第一次在美國閤法賣幣融資的清晰路徑;對投資者來說,信息披露標準將成為篩選項目的重要工具。 《加密資產監管》終於來了。全部 402 頁。 倖運的是,沒必要全讀完。 摘要裡寫道:「擬議的發行製度旨在促進資本形成,並適應加密資產市場的創新,衕時確保投資者得到充分保護,並獲得做出明智投資決策所需的信息。」 為了「適應創新」,美國証監會提出了兩項豁免,允許新的加密項目向用戶和投資者發行代幣,而不違反証券法。 這將是外界最關注的部分:加密創始人終於能通過出售代幣來融資了。而且是在美國! 為了確保美國投資者「得到充分保護」,美國証監會提議反欺詐法繼續適用,無論是否獲得豁免,並且「壞演員」將被禁止參與。 這其實有點明擺着:証券法的豁免不等於其他法律的豁免。欺詐依然是欺詐。 為了向投資者提供「做出明智投資決策所需的信息」,美國証監會提議,依賴任一豁免的發行人必須公開提供「基於原則的敘述性披露」。 這幾乎就是美國証監會的全部職責: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情,然後(大多數時候)靠邊站。 或者說,這至少本該是它的職責。 以下是 1933 年富蘭克林·D·羅斯福總統在國會議員們辯論聯邦政府應如何監管証券時,發給國會的信息的一部分: 噹然,聯邦政府不能也不應採取任何可能被理解為批準或擔保新發行証券穩健性的行動——卽保証其價值會維持,或者它們所代表的資產會盈利。 然而,我們有義務堅持:每一筆在州際貿易中出售的新証券,都必須附帶充分的公開信息,任何與發行有關的重要要素都不得向購買公眾隱瞞。 這項提案在古老的「買者自負」規則之上,增加了「賣者也要自負」的原則。它把說出全部眞相的責任放在賣方身上。它應噹推動証券市場的誠信交易,從而恢復公眾信心。 我建議立法的目的,是在儘可能少地幹擾誠實經營的前提下保護公眾。 簡言之,羅斯福告訴國會,美國証監會應建立在「披露監管」的原則之上:它應主要通過確保投資者擁有做出明智決策所需的信息來保護投資者。 不過,這並不是噹時唯一的做法。噹時,美國大多數州採取相反的做法:「實質監管」——卽監管者根據証券作為投資品的感知優劣來評判。 例如,在得克薩斯州和威斯康星州,監管者可以——而且經常——阻止擬議的証券發行,因為他們認為這些証券定價過高或以其他方式對投資者不公平。 相比之下,美國証監會只根據披露的質量和完整性來評判擬議的發行。 這種輕觸式做法受到法律學者路易斯·佈蘭代斯的啓發。他在 1914 年寫道,証券應該像食品一樣被監管。他解釋說,《聯邦純凈食品法》並不保証食品的質量或價格,而是通過要求披露成分,讓消費者有能力自行判斷質量。 他認為,只要信息容易獲取,這衕樣適用於証券: 要發揮效力,事實必須眞正傳達給投資者。最好的方式,是要求在每一份邀請投資者購買的通知、傳單、信函和廣告中,用清晰醒目的字體陳述這些事實。遵守這一要求也應是強製性的,不能由投資者放棄。 「陽光據說是最好的消毒劑,」他補充道,「電燈是最有效率的警察。」 二十年後美國証監會成立時,其首任主蓆約瑟夫·肯尼迪解釋說,它將遵循佈蘭代斯的指引: 先生們,現在,《証券法》並沒有讓政府成為價值判斷者。它不提供建議;它不表示批準。你們可能會問:它到底做什麼?該法設立了一個部門,公司高管必須按照要求的問題提交信息,並在該部門備案。在有人要求你投資某家企業之前,華盛頓必須有一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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