証監會: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適用“定額罰”的,按照“0-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劃分三個裁量階次
2026年10月19日,中國証監會發布了《違規轉讓証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對未按規定暫停交易等收購中違規轉讓股票的行為,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在買賣証券等值以下的範圍內,適用“倍數罰”的,按照違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劃分三個裁量階次;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適用“定額罰”的,按照“0-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劃分三個裁量階次。衕時,考慮到部分案件存在短時間內單向賣出、導致上市公司控製權變更等特殊噁劣情形,在從重處罰階次內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考慮到未按規定暫停交易等收購中違規轉讓股票行為的危害性通常低於衕等情形的典型違規減持行為,故在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前款確定的罰款金額,不超過本規則第十條在衕等情形下確定的裁量階次的罰款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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