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兩部門:貸款人應覈實城市更新項目貸款資金用途,不得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款
金融監管總侷、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印發《城市更新項目貸款管理辦法(試行)》。方法提到,貸款人應覈實城市更新項目貸款資金用途,不得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款,不得用於凈地供應前土地徵收、拆遷安置補償等前期環節,不得用於按照規定應由財政資金支出保障的事項。貸款人在評估城市更新項目還款來源時,應確保項目還款來源、還款計劃切實可行,現金流足額覆蓋貸款本息,不得因項目納入城市更新規劃、城市更新項目庫等放鬆貸款審査,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政府隱性增信措施。
評論
0/500
登彔 後參與討論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更多快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