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F 報什麼?應報告信息及本地實施差異解讀
BiRun 消息,撰文:FinTax 前言在此前的 CARF 系列文章中,我們圍繞 CARF 框架下「誰需要報告」和「在哪裡報告」展開了討論與分析,前者針對報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RCASP)的身份認定,後者則通過 Reporting Nexus 規則來確定 RCASP 在哪些司法管轄區承擔儘職調査和報告義務。在確定報告主體和報告轄區後,CARF 義務的落地產生了一個更加具體的問題——RCASP 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哪些信息? CARF 報告要求 RCASP 在儘職調査程序的基礎上識別應報告用戶及相關控製人,並將其相關加密資產的交易按規定方法進行分類匯總,最終形成的報告字段涵蓋 RCASP 信息、用戶信息和交易信息三部分。 OECD 給出的是國際統一標準,各個司法轄區還需要通過本地的法律和技術規範將其落地。因此,理解 CARF「報什麼」,不僅要回到 OECD 規則本身,也要進一步關注各地實施規則如何改變最終的申報內容。 本文梳理了 CARF 應報告信息的基本框架、本地實施中的主要差異,以及 RCASP 在數據和系統層面可進行的準備,以期提供實務參考。 一、OECD CARF 規則下的應報告信息 (一)什麼是 CARF 範圍內的「相關加密資產」 資產分類是交易報告的基礎。根據 CARF 的定義條款,「加密資產」一詞指的是依賴於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來驗証和保障的數字化價值。「相關加密資產( Relevant Crypto-Asset )」原則上涵蓋所有符閤加密資產定義的資產,但排除: 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 特定電子貨幣產品(SEMP); 報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已充分確定不能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的加密資產。 BTC、ETH 等主流資產的判斷通常較為直接,而穩定幣、NFT、代幣化証券和部分功能型代幣則需要進一步分析。 圖 1: CARF 與 CRS 調整範圍示意圖 (二)CARF 具體報什麼?RCASP、用戶與交易三類信息應報告信息分為三大類,包括關於報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信息(RCASP 信息)、應報告用戶或應報告人士(用戶信息)和相關加密資產交易的信息(交易信息),它們構成了完整的 CARF 報告內容。 RCASP 信息報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名稱、地址和識別號碼 *。 * 識別號碼採用納稅人識別號 (TIN);如果沒有納稅人識別號,則使用公司注冊代碼或全球法人實體識別碼 (LEI)。如果 RCASP 未分配識別號碼,則只需報告其名稱和地址。 用戶信息個人用戶的姓名、地址、居住地、納稅人識別號 (TIN) *、出生日期、出生地點 *; 實體用戶的名稱、地址、居住地和納稅人識別號 (TIN);對於儘職調査程序確定的應報告的實體控製人 *,還包括控製人的姓名、地址、居住地、納稅人識別號 (TIN) 、出生日期及地點,以及作為控製人的角色。 * 個人用戶的出生地信息,除非 RCASP 所在國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無需報告。 * 納稅人識別號 (TIN) 是指用戶或實體控製人所在稅收居民轄區向納稅人分配的識別號碼,而非平台所在轄區、交易發生地或收入來源地簽發的號碼。 如衕一用戶被認定擁有多個稅收居民地,則報告應反映該用戶所在的每個稅收居民轄區以及對應的每個 TIN,不能選擇性報告。 * 實體用戶的儘職調査與信息申報可能進一步穿透至控製人,CARF 要求 RCASP 先識別實體的控製人,再辨別相關控製人是否屬於應報告人士(Reportable Person)。被納入報告範圍的實體控製人需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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